學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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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IYUN (中国开云) 官方网站章程
(2020年教育部核准修訂版)
序 言
KAIYUN (中国开云) 官方网站前身是1934年创建的国立西北农林专科学校。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西北农业大学、西北林学院、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水利部西北水利科學研究所、陕西省农业科学院、陕西省西北植物研究所和陕西省林业科學研究院合并组建。2004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17年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序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使学校各项办学活动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KAIYUN (中国开云) 官方网站;英文名称NORTHWEST A&F UNIVERSITY,缩写为NWAFU。
學校法定注冊地址爲陝西省楊淩示範區西農路南段,郵政編碼,712100;學校網址爲https://www.nwsuaf.edu.cn和https://www.vietnameseair.com。
學校英文網址爲https://en.nwsuaf.edu.cn。
第三条 学校为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主管,教育部与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共建。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 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经国本、解民生、尚科学”办学理念,突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办学特色,以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为目标,积极为旱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七条 学校按照研究型大学定位确定办学功能,培养新时代服务现代农业的学术精英、创新创业技术领军人才和社会发展管理人才,造就堪当国家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复兴大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开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传承创新和國際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全国涉农高校书记校长和专家代表回信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顶天”、“立地”两个发展方向,积极实施人才强校、国际化、信息化三大战略,切实履行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文明、人类健康、乡村振兴四大学科使命,争做卓越农林人才培養的标杆、引领干旱半干旱地区未来农业发展的标杆、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标杆、助推“一带一路”建设的标杆以及校地深度融合发展的标杆,努力建成产学研紧密结合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农业大学。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教育部代表国家对学校行使主管权。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按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选举、任命校级领导;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第十一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各共建單位依據深化共建學校的意見,支持學校建設和發展,推動學校實現辦學目標。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制定學校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學研究、技术开发、社會服務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調整學科專業設置,依法制定招生方案。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和组织教学活动。
(五)自主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懲,依法確定本科生、研究生學曆標准和頒發學曆證書,依法確定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標准和授予學位。
(六)自主設置內部機構、任免機構負責人、確定崗位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制定和實施分配與獎勵辦法,按規定權限評審職工職務、職稱等級。
(七)自主管理、使用和經營學校資産和經費。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KAIYUN (中国开云) 官方网站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堅持用黨的科學理論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充分發揮黨委“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領導作用。
(二)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執行學校黨員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三)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事業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四)讨论决定學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五)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人選。討論決定學校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領導班子成員的選拔任用。
(六)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計劃。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引導師生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職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
(十)加強對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持續推進各級黨組織書記抓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全覆蓋,定期開展巡察工作,加強監督,確保院系黨組織在教學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項中把握好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
(十一)討論決定事關師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十二)需要由黨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簡稱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KAIYUN (中国开云) 官方网站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負責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師隊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建立健全內控機制,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産,預防財務風險。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學研究,凝练学科方向,优化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双一流”建设,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办学、人才联合培养、科學研究、学术交流等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等。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職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職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學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议事决策机构为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
(一)黨委常委會是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的議事決策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可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爲通過。
(二)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處理學校教學、科研、推廣、行政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黨委有關決議,決定有關行政事項,醞釀需提交黨委常委會討論的行政工作中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方案。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分管行政工作的校領導參加。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
(三)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職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根據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項需要,學校可設立各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由相關校領導、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組成,根據黨委賦予的特定職責分工負責,做好相關事項調查研究、決策咨詢及黨委常委會和校長辦公會決策的貫徹落實。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由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和职能部门推荐,党委常委会审定,校长聘任;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學術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在學校決策前對以下事項進行審議。
1.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科技發展、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等重要學術規劃。
2.學科與專業設置方案、學術機構設置方案、學科平台建設方案、學科資源配置方案。
3.教學、科研、推廣考核辦法,教師職務聘任學術標准與辦法,招生標准與辦法。
4.學校認爲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項。
(二)負責對以下事項進行審定。
1.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人才培養质量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学术评价与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
2.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3.學校認爲需要審定的其他學術事項。
(三)負責或授權其專門委員會對以下事項的學術水平作出評價。
1.教學科研項目及成果。
2.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與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3.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
4.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任職推薦人選。
5.學校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四)負責對以下事項提出咨詢意見。
1.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規劃與發展戰略。
2.與學術相關事項的經費預算、決算。
3.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4.國際合作辦學及對外重大合作項目。
5.學校認爲需要聽取意見的其他事項。
(五)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學術不端行爲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或提出處理意見。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學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及研究生教育重要事项的决策、评议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确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對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事業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二)作出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四)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辦法、年度審核標准。
(五)審議學校新增或動態調整學位授權點的工作。
(六)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爭議有關事項,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七)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教職工代表大会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教職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五年。教職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基层单位教職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職工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主持会议。到会代表应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職工代表大会按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職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職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職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職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监督學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校务管理与服务保障需要,确定和调整行政部门及直属(附属)单位设置;根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養需要,确定和调整院系及学术机构设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并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及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党政机构和学术组织,其职权目录及运行流程向社会公布;学校各议事决策机构形成的决定,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均应向全校教職工和学生公开。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二十五条 受聘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为学校教職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需要使用學校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要的機會和條件,享有學術自由,享受相應福利待遇。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改革、建設和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就職務晉升、崗位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提出申辯、申訴。
(五)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職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堅持以黨的科學理論爲指導,忠誠黨的教育事業,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任務,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術道德規範,爲人師表,教書育人。
(三)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合理使用學校資源,保護學校利益,維護學校聲譽及風紀。
(五)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社會服務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各类进修、培训和交流制度,促进教職工个人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维护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科技创新,讲授新思想、传播新文化。同时规范教师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職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级和奖惩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能完成聘用合同任务或违反约定事项的,按合同予以处理,对违反校纪校规的予以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维护教職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職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学校设立教職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職工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教職工的合法权益。教職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诉,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学校逐步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切实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正式录取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使用學校資源,依法參加學校各項教育教學、學生社團、社會實踐及文化體育活動。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榮譽、獎勵和在國內外參加學習交流的機會,平等申請相關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困難補助等。
(三)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对学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表达异议,提出申辩、申诉或依法诉讼。
(四)獲得職業生涯規劃和就業指導。
(五)对学校发展、教育教学、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治安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要求並符合規定條件,取得相應學曆證書及學位證書。
(七)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覺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爲規範,愛護和合理使用學校教育資源與生活設施,維護學校名譽和利益。
(二)加強個人修養,尊重人權,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珍愛生命,愛護自然,誠實守信,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爲習慣。
(三)參加學校教育計劃及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活動,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曆學位的相應規定,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住宿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五)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体现学生意志、维护学生权益、强化学校与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是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按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与教育、危机干预、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等服务,对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奖、助、贷、补、免”学生资助体系,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参加各类活动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学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及公益活动,对课外活动进行适当引导和管理,鼓励学生参加教师科研推广活动和企业研发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亦可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或授权成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学生社团按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学院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含系、部、所,下同)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传承创新和國際交流与合作等各项工作。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力,保障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重大事项中的主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職工代表大会,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養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師隊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黨委(黨總支)會議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召開,研究決定本單位黨建和思想政治教育、意識形態、精神文明建設、作風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研究決定本單位科級幹部、基層黨組織負責人等的選配任用;研究提出擬由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有關事項。
黨政聯席會是學院集體領導和決策的主要形式,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涉及黨建工作的議題,由黨委(黨總支)書記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議題,由院長(主任)主持,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參加,實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教授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事项的审议决策、重大改革和建设发展的咨询,是教授治学和专家学者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學院教授委員會的組建、職責和議事規則按《學院教授委員會規程》執行。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教職工代表大会制度(80人以下的学院实行教職工大会制度)。学院教職工代表大会是在本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组织教職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推进院务公开的重要渠道。学院教職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本院教職工直接选举产生。到会代表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学科与专业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突出农林水特色,坚持面向国家战略、突出优势特色、培养一流人才、作出一流贡献,支撑引领旱区未来农业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自身学科基础和办学定位,按照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构建结构合理、布局科学、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五十条 学校以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非学历高等教育,教育形式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
學校實施的全日制學曆教育包含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三個層次,全日制學生總規模控制在35000人左右。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选拔招收学生,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招生标准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学历教育的基本要求,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合理设置基本修业年限。学生可根据学业完成情况,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实行学历、学位制度,对达到规定条件和要求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爲社會發展和人類進步作出傑出貢獻的卓越學者或者著名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符合国情、校情的人才培養质量标准,建立学科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建立“通专结合、本研贯通、产教融合”人才培養体系,构建学科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融合发展的人才培養模式,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确保人才培養质量。
第八章 岗位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聘用和聘后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管理需要细化岗位分类、确定岗位等级。
第五十七条 学校岗位实行集中规划、分类核定、动态管理,以教师岗位为主体,合理配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岗位结构、数量可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聘期适度调整。
第五十八条 校内二级单位岗位数量由学校统一核定下达,实行分级聘任。学校及各二级单位设立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聘用权限进行聘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特设岗位,主要用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原则上不受各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期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岗位聘期及工作职责,按岗位职责实施分类考核,建立以聘期考核为主、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
第六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和标准,并建立与岗位分类管理相结合、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对有关特聘岗位人员,可根据聘任需要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鼓励多途径拓宽筹资渠道,增加办学资源,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推广经费及其他各类奖学、助学资金。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明确开支范围,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民主监督,确保财务公开、透明和高效,保证资金运行效率和安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部门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定期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及教職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资金收支、财务运行及管理状况。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是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家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社會服務和为师生员工提供学习、工作、生活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分类管理、校院两级负责、使用管理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管理制度,科学利用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倡勤俭办学,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处置的核准及备案等事项,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校属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杨凌农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学校全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校属企业及学校技术成果转化股权经营管理。杨凌农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履行杨凌农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东权利,是杨凌农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保护和利用校名、校誉和自有知识产权。
第十章 校 友
第七十一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人员,包括学校历届毕(肄、结)业生、学位获得者、工作过的教職工、接受过教育培训的学员及其他获得校友资格的人员。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学校支持校友依法建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鼓励校友对学校管理改革建言献策,欢迎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各類校友組織聯系和服務校友,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十一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学校邀请社会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
理事會由國家有關部委和地方政府領導、著名學者和社會知名人士、學校管理者和師生代表組成。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合法募集和引用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可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地方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會服務,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机构,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和联合培养学生等。
第七十七条 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倡导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可开展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学位互授、师资交流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七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教学、科研、专业、学科、管理等核心办学指标进行自测自评,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共建单位及社会机构的监督与评估。
第十二章 ?校训、大学精神、校徽、校旗、校歌及校慶日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诚、朴、勇、毅”。
第八十条 学校的精神概括为“扎根杨凌、胸怀社稷;脚踏黄土、情系三农;甘于吃苦、追求卓越”(简称“西农精神”)。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圖案由大圓環、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內圓環象形圖案和學校創建年份“1934”構成,金、白、綠三色套印。主要象征生命科學,體現農、林、水主題,表達産學研結合、傳承農業文明和教書育人的辦學思想。
徽章为教職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圆形证章。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白绿套印的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旗面中央为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用白底绿字(徽)和绿底白字(徽)两种方式印制。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KAIYUN (中国开云) 官方网站校歌》,黎琦、王军道作词,赵季平作曲。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0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提交教職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全体会议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对本章程的修订和废止,亦须通过以上程序。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